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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小孩四岁,判给男方(老家在外地,他是南昌一老师),法院是判女方每周有一天与小孩共同生活。
    他一直不让女方见小孩,说小孩在老家。如果申请执行的话,女方可要求男方把小孩带到南昌来吗
来自: 218.65.124.112 留言时间: 2007/4/21 21:06:47
回复内容 你好,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见面地点双方协商。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4/21 21: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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