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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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张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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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育四个小孩,最小的已满二岁。现当地政府要依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未规定处罚时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此有两种观点:1、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从小孩出生时开始,超过了处罚时效。2、小孩出生后就对社会增加了负担,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连续性的,即使过了二年,甚至只要小孩未超过十八岁都可给予处罚。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不太妥,把违法行为和后果混为一谈。小孩的出生日就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您的观点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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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11.149.153.12
留言时间:
2020/10/14 16: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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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我认你的观点有待商榷。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还包括违法状态,即你所说的情况是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状态。江西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要征收社会扶养费,计划外生育即是一种违法状态,适用所以征收社会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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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律师
回复时间:
2020/10/15 8: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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