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补偿生活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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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张彰
淘律师您好,又向您请教。原告徐神娣及其丈夫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并补偿生活教育费。以下为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徐神娣及其丈夫于1985年收养被告廖富添,被告时年11岁。原告收养被告后抚养其至成年,被告结婚之前,原、被告之间关系尚可,2005年开始,双方没有任何往来,一直未履行对原告及原告丈夫的赡养义务。另查明,被告成年之后无虐待、遗弃原告的行为。
庭审中被告廖富添提交以下证据:房东证明一份、定南县兴成玩具厂员工入厂档案表一份,以证明廖富添一直在定南工作及2012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定南县租房居住的事实。本院认为,是否解除收养关系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婚后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系被告与其妻子前往广东打工,原、被告未共同居住造成,原、被告之间并无重大矛盾,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认为应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并认定有遗弃行为
无法在一起生活,另外租房就是有重大矛盾的具体表现。并不是要出现吵口打架或者血雨腥风才是重大矛盾。若非要如此才是重大矛盾,就失去了法律惩前毖后的作用了,必然会引导人们失去理智地去干出格的事。
既然认定一直未履行对原告及原告丈夫的赡养义务这一事实,就是遗弃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被告提交的证据,是不打自招。同在一座城市为何十多年老死不相往来,足以证明原被告已是形同路人,出现了水火不容的重大矛盾。对佐证产生了重大矛盾具有关联性。

您的看法怎样,请赐教!
来自: 211.149.153.14 留言时间: 2022/4/29 10:22:23
回复内容 法律上的遗弃是有明确定义的,并且要达到一定程序和后果。就你上面所说确实难以构成遗弃。另外,解除不解除遗弃其实意义不大,他们的遗产可以通过遗嘱处理。
回复: 陶律师 回复时间: 2022/5/9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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