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
我家是江西省贵溪市罗河经济开发区(位于320国道旁),2001年11月政府由于规划需要征用我家房屋地基做开发区内一大道,并和我们达成协议:政府按照当时建房标准赔偿给我们(按当时的材料费和人工工资标准赔偿),并口头承诺6个月内返还地基给予重新建房(证据有多户人家和我家一样,可以为证),但是直到2006年7月才返还地基给予建房,这期间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和人工日工资提高所造成我家新建房后直接损失巨大。问:这是否构成政府单方面的毁约?政府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陶律师您叫我们和政府协商,可是他们总是推来推去,一直拖... 到现在都没有什么答复,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又找不到相应的法规? 陶律师您能给我们点建议吗?谢谢!
|
来自:
218.87.41.55
留言时间:
2007/5/3 9:44:29
|
回复内容 |
你好,当时不知你们和政府签订了什么安置补偿协议没有?如果有,则按合同履行,政府违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协议就比较难办。当然也仍有权利要求政府补偿。
|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5/4 16:48: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