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罚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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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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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个县城的墙壁上写了一些广告,后来被城管抓了,他们对我的处罚如下:1.罚了一张1000块的罚没现金专用收据,这是对我的行为罚的.2.又罚了我一张5000块的行政单位收款收据,上面的内容是:要我在规定的时间里把广告给清理,如没清理这钱就没收了.另那城管口头说,在清理时要把那墙壁恢复到原样.在我认为,要恢复原样,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那5000块也是要不回的.我对那天的事再祥细说明:被抓后,那天几个城管对我作了笔录,其结果要我罚1000元,我答应了.后来又走来一位城管,他说要我交6000,另5000是押金,如果不交,就送拘留所.我跟后来要我交5000的那个人说,那押金交1000行吗,他讲不行.考虑到送拘留所,没办法,只好打电话向朋友们借钱了,因我是在校读书的.当时我身上有张银行卡,他们要我把钱打在卡上,钱到账了,就有两个城管带我去银行取钱,回到城管局,他们开两张收据给我,收据是正规的,我就把钱给了他们,我就离开了城管局,因为我是外地人,广告也就没有去清理了.罚款前给我看了第八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他们这种收款是不是属于违法行为,处罚前并没有告知我依法享有的权力,我有权向他们要回我那5000元吗?如果上诉,赢的机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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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8.20.118.109
留言时间:
2007/6/4 15: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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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我认为城管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接受了行政处罚,怎么又能再以别的名义收取5000元呢?我认为你有权向他们要回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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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6/4 2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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