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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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陶律师你好,你能抽时间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吗?
体育活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概况:原告代表被告甲参加被告乙组织的篮球赛,在与被告丙的球队比赛时被对方队员误伤眼睛,构成伤残,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等费用。法院认为原告参赛应视为自愿承担风险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其关键是法院对在体育竞技运动中,一方因犯规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具备过挫这一主观要件。

第三、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侵权行为。

第四、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方的球员是在比赛中因犯规行为导致了原告伤害。这种犯规行为是违反了

比赛的规则的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但这种过失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因为:

1、被告方运动员没有故意或有意对原告方进行伤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在体育竞技中因犯规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2、参加运动的人对运动中可能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有心理上的准备,而且,在受到损害后,不应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应当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

3、本案不应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是指加害任何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公平责任原则,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2、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体育竞技比赛由其特殊性,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与体育竞技中的风险自担原则是相违背的,也会阻碍体育运动的发展。

综上,本案中被告方的运动员的违规行为是不符合侵权行为成立条件的,更不能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责任。

我想知道上面说的适合我的情况吗?
来自: 220.175.77.133 留言时间: 2007/6/13 21:26:16
回复内容 你好,诚如所说,体育竞技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对此可能发生的伤害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只要没有过错致人损害,应该不承担赔偿责任。你的案件中,对方虽然违反体育规则,但那是对比赛的规定,且体育竞技本身就具有风险性,包括有力量的对抗。因此,从发展体育本身来说,不宜判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你的损害得不到法律保护,你可以找你代表的体育队承担相关责任。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6/14 2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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