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是否可以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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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你好:
我于2003年于妻子结婚,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彼此之间存在较大思想差异,于2007年经我向法院起诉后判决我们离婚。我们婚后有一女儿,经法院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我,在当时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我没有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现在因出现新的问题,我现在是否可以追加对方对孩子的抚养费用。同时,当时结婚时我给对方买了不少首饰,我现在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回这些首饰。
来自: 59.52.149.112 留言时间: 2007/7/22 22:00:38
回复内容 你好,小孩的扶养费你可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用,而对于首饰则现在起诉不会被法院支持。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7/23 2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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