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应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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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您好,我2003年和单位签订的是五年期的合同,合同中约定6万的赔偿金,我2007年4月6日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于4月29日回复了不同意辞职的回复,但是我还是坚决离开了。现在原单位也不办手续给我,要求我必须赔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作为我个人没有能力支付这么多的违约金。请问我现在要应该怎么办?同时如果我手续和档案一直不转走的话,等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的情况是适用于旧的合同法,还是新的?谢谢
来自: 218.64.25.173 留言时间: 2007/8/18 21:19:03
回复内容 你好,你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应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当然你可以和协商,争取少交一点。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8/21 17: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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