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律师:
您好!
我目前经营一个保健中心,有三名员工在尚未辞职的情况下,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相同项目的保健中心,其店离我中心不足10米。事后被我们发现,我们以其违反《反不正当竟争法》为由,对三名员工进行开除并没收其近1个月的工资。三名员工上告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以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为由,要求我们发放工资并进行处罚(我们以书面进行了陈述:三名员工经营与我相同项目,并在其装修期间,仍在我公司上班,隐瞒其合伙行为,属欺诈行为,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请问劳动保障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通过什么法律来维权。请回复,谢谢!
来自: 59.55.149.158 留言时间: 2007/9/11 9:56:51
回复内容 你好,你们对此行为是否由单位作出了处罚决定?还是只扣了其一个的工资?如果是单位作出开除决定并处罚,则劳动局不应该这样处罚,如果员工不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9/11 17: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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