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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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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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目前经营一个保健中心,有三名员工在尚未辞职的情况下,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相同项目的保健中心,其店离我中心不足10米。事后被我们发现,我们以其违反《反不正当竟争法》为由,对三名员工进行开除并没收其近1个月的工资。三名员工上告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以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为由,要求我们发放工资并进行处罚(我们以书面进行了陈述:三名员工经营与我相同项目,并在其装修期间,仍在我公司上班,隐瞒其合伙行为,属欺诈行为,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请问劳动保障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通过什么法律来维权。请回复,谢谢!
谢谢你的回复!
我们在4月份开除一名员工,并没收其半个月的工资6月1日开除另一名员工,并没收其1个月工资6月17日开一名员工,并没收其半个月的工资.7月份三名被开除的员工上告到劳动保障局,8月初劳动保障局下达整改通知书,我们进行了申诉但劳动保障局不以理会并于8月24日下达处罚通知书,告知我们有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
请给予指点我们应用什么法律维权,有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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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9.55.149.158
留言时间:
2007/9/14 2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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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首先你们没收员工工资的行为是错误的,你们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行处罚,如开除、罚款等,但不能没收工资。如果你们对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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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9/15 20: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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