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局里的事业编制转到其他科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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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mengsijing224
你好!
我是03年12月份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半年后转正。年底因自己阅历不足,社会经验尚浅,特要求应征入伍,到部队锻炼,2年后退伍回来,按《兵役法》规定:在原单位复工复职,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回来后,局领导对我说,你属于不在编的人员,却要把我的编制转到另外一个单位下面。
因此想请教陶小泉律师,望给予法律法规是的解答,这样是不是违反了兵役法或其他法律。
来自: 218.64.81.38 留言时间: 2007/12/20 16:06:08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我国《兵役法》第56条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因此,我认为如果你向单位提出了复工、复职的要求,单位应该允许你复工、复职。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12/20 17: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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