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我还能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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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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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不能企业一方说了算
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明确指出:“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养条件的通知》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据此,实行内部退养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者“职工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才可以由企业作出退养决定。除此两种情况,企业不能对职工作出强制退养的决定。
企业逼迫式辞职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了恶意的逼迫式辞职法,让员工在忍无可忍下自动辞职。 逼迫式辞职,除使劳动者难以得到补偿金外,还使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根据国务院第258《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条即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企业就会以此条款为由拒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一些企业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招数主要有“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些劳动者明知企业想方设法逼迫自己就范,可由于处于受管辖地位,只有受人宰割的份,实在扛不下去了,只好辞职走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无可奈何。 对此,提醒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应懂得搜集有利证据,揭穿企业真实目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举报,而劳动部门也应该切实注意到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对于企业玩弄的逼迫式辞职法应有个清醒的认识,主动出击,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中国劳动人事网>文章给我的启发,单位因我未能申请内退,采取不正当,不道德的措施,而产生我下岗的结果.向上级部门举报,又何妨.特请您给予指点,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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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1.246.196
留言时间:
2006/10/24 22: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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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此也反应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缺陷。对于劳动者辞职,没有区分原因而一律不可享受经济补偿金。我认为,对于你的不公平待遇,特别是有的领导采取恶劣手段阻碍你上岗的情况,你完全有权向银行上级部门反映、举报、或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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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6/10/26 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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