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条款前后不一,应执行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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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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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律师:
新年好!
我今年6月租了一台装载机,合同的第一条和第六条分别约定了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款。第一条:每月1日支付当月的租金10000万元,逾期一个月不付租金,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并没收压金60000元。第六条:租赁期内,除遇不可抗力外,双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除合同。去年11月,我出差接工程,逾期一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现出租方提出要解除合同,没收压金。请问陶律师,出租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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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0.175.36.5
留言时间:
2008/1/1 2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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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你的问题确实比较麻烦,因为合同有明确约定,合同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是显失公平、不是欺诈都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当然,你可以将你没有交租金的情况向对方说清楚,以取得对方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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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1/3 2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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