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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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谢谢陶律师的指教!
在前贴我曾向您反映了以下案情:原告于2000年11月购买了县城一幢商品楼第三层住宅一套自住(该楼一层仅一套住宅)。2004年冬,被告暗地里将该幢商品房第六层住宅购下做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并在未告知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情况下擅自在屋顶安装了移动通信发射天线。原告曾向被告索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审批文件和《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被告一样也拿不出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非法侵害均被置之不理,其非法行径一直持续至今。
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全家长年生活在未知危害程度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身心备受摧残,直接导致原告一个怀了八个月的胎儿于2007年7月胎死腹中(有死胎引产相关证据),原告身体至今仍未复原,尚在长期服药治疗中。原告家人也长期出现不明原因的头痛、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衰退等症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情由,原告向广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时过十多天,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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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经交涉,现在法院终于立了案。 我还有一个新问题请教:
  如果被告请有关机构检测该基站辐射指标合格,原告应如何应对?被告三年多将一个辐射强度不明的东西强加在原告头上,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压力,从而影响胎儿发育算不算伤害?可不可索赔?再次感谢!
来自: 61.180.18.18 留言时间: 2008/1/24 10:41:18
回复内容 你好,如果你能证明环境污染的事实和被侵害的事实,则对方应证明其危害与损害结果无关系。但如果经检测全部合格,则此案可能难度比较大。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1/24 20: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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