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聘保险索赔案代理律师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我公司2007年3月15日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财产综合险及附加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间自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15日,2007年6月10日保险标的(水轮发电机定子线圈短路击穿)发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左右。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保留事故现场,2007年6月15日保险公司委托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为公估人对此次事故进行公估,2007年12月19日出具公估报告书,公估结论以本次水轮发电机组是由于设备制造质量所致,依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除外责任第四款“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的规定,认为本次水轮发电机组受损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事故发生至今已七个多月我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人仍未对本次保险事故理赔做出答复也未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导致事故机组至今未能修复,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诚聘江西省内有丰富保险索赔案件经验律师代理本案一审(如需要二审)诉讼。公司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联系人,邹先生电话1333017269913707023299e-mail:zhw536@yahoo.com.cn
来自: 220.176.29.225 留言时间: 2008/1/29 9:13:46
回复内容 你好,保险索赔案件首先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再根据法律考虑合同的除外责任是否合法。对于你公司的这个案件,我认为鉴定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对于鉴定由那个鉴定机构进行、结论是否采信则不一定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我不知你们的机器设备情况。如果你方便的话,能否将合同及机器设备的相关资料发过来研究?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1/30 19:59:19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