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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离婚案子中
双方对共有住房未达成协议
经双方同意,法庭交由中院评估,由双方随机抽取评估所,评估以花去近3个月
可对方为拖延时间,以不能接受评估价为由,提出无理异议
问对方有权利要求再评估吗?
提出异议有时间范围吗?
来自: 218.65.124.111 留言时间: 2006/11/16 20:44:39
回复内容 如果是法院委托评估,一方没有充分证据,不能再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否则法院应予驳回.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6/11/16 21: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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