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领导同意,刻制企业内部业务印章,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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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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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叫何水兰,是江西磷肥厂清欠员,为了方便企业清欠工作,经过江西磷肥 厂清欠办主任同意,持江西磷肥厂清欠办公室介绍信,到县雕刻厂刻制了一枚“江西磷肥厂清欠办一组”的印章(没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没有用此章干其他非法的事,只用于清欠工作,用此章收到的物质和现金都交给了企业。
请问:(1)此行为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吗”?
(2)清欠办主任同意刻制印章的行为是否属于:“合伙共同伪造企业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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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22.13.68.74
留言时间:
2008/3/20 8: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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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你的行为是经过单位允许的,并不是你个人的私该行为,故不构成“伪造罪”,清欠办主任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只是履行的可能不恰当,且你们清欠的钱款都交给了企业,故更构成该罪。如果你们是县雕刻雕的,则他们应该知道该章要经过什么单位同意,要提交什么证件到公安机关备案,他们没有这么做,我认为他们的错也同样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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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3/20 2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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