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迫解聘的老职工之恳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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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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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宜春市奉新县供销社澡溪基层主任,由于供销社企业改革,职工2001年6月全部"买断"我一直留守管理资产及退休人员和安全善后工作,已有33年工龄,53岁,今年元月4日和元月22日接到商务局(县供销社合并商务局)文件和通知被迫解聘下岗,只帮缴交养老保险金,这是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法"第四条和十四条1.2款.我找局领导谈话,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法"在这里不能生效,我应怎么办?
另外我们基层社上千万资产和现金应该怎样处理?是不是留给商务局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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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17.42.222.119
留言时间:
2008/3/25 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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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解聘,你可提出劳动仲裁,不知你和单位签订了什么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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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3/25 1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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