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赔偿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本人父新在06年五月从农田干活回家的路上不小心摔入水坑当场死亡。而其本人在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保险金额为100元的在06年9月到期。由于当时投保时一同九人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可是保单是由保险公司人员代填且填投保人为保险公司人员名字,但钱是本人自己交的。现在在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胜诉,保险公司不服在抚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问这起意外赔偿本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是否合理、有效?急!!!
来自: 219.130.99.157 留言时间: 2006/11/23 11:00:09
回复内容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本人投保,而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代填并写了自己名字,则这起保险理赔是合法的。因此,关键是要看证据。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6/11/23 16:13:20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