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和国阅[1999]33号共同实施职工安置问题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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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在实施政策性破产时,里面规定职工拿一定性安置费。这里面的职工是专指固定职工吗?在国阅[1999]33号文件中职工安置中把合同工和固定工的安置方法区分开来,这样的会议纪要是根据当时的国情来定的,用在今天我们煤矿电机厂政策性破产上,我们合同工可以要求用当今的新文件吗?如果我们要打这场官司能胜吗?因为我们厂是要重组的。不管怎么拿可我们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厂从一九九六年我们厂全民成为合同工,为什么说到现在他们还是固定工,我们却是一直是合同工呢?实行全民合同制以来,他们同样享受到了合同工的待遇,可是破产了却要从头到尾要享受固定工的待遇呢?我想和律师问明白。在我国,法多文件多,为什么 我们厂不执行合理的文件。
来自: 218.64.125.130 留言时间: 2008/5/15 12:02:26
回复内容 你好,国家对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就不存在固定工了。而破产应该按照企业破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对破产员工进行相应的安置,而不能仅根据99年的一个会议纪要。按照法律适用原则,要优先适用新法。因此,应该根据你们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5/18 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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