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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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jiujiang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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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在2005年10月办理了采石场相关的营业执照、采矿证、法人资格证、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安监证等一套齐全、合法的证件,并于2006年3月底交给村里5万元的征地押金(有协议,我们石场坐标范围内面积)。2006年5月中旬村里将我们采矿证坐标范围内的矿石开采权签给了另一帮人,协议注明未经那帮人同意,村里不得再接待其他的人开采这个范围内的这种矿石,那帮人一次性付给村里5万方矿石的资源使用费5万元,待开采时每出一方矿石再补给村里1元每方的利润,如果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开采,村里不再退还这5万元资源使用费给那帮人,协议有80%以上村民签了字。现在我们准备开采此矿石,村里却以开采权已签给别人而不让我们进行征地开采矿石,而那帮人因无开采证是永远也无法开采这个范围内的矿石的,他们的目的就是不想让我们开采。我想咨询这:他们这样做是否已违反矿产资源法?基于我们在2005年10月已办理采矿证,他们在06年5月签的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合同(此范围内的采矿证只有我们一个,是不可能有两个的)?如果因此我们错过了07年1月份的供货时机,村里或那帮人是否应承担我们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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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18.65.12.211
留言时间:
2006/12/2 11: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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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从国家规定来看,你是具有开采资格的一方,村里和你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村里在和你签订了相应合同后,又以同样的标的和他人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一女嫁二夫的行为,何况对方又不具备开采,故该合同不能对抗你们的合同。不过,因为现在实行土地承包制,如果你只是和村委会签订了合同,而未和村民签订,则如果村民不同意,你的所谓“征地”合同存在重大缺陷。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开采,应经过承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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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6/12/2 16: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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