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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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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1. 我因停薪留职后一直在广州工作,离婚前在南昌时间不是太长,情况非常陌生。我94年大学毕业后在武汉工作,于97年调入江西此单位。工龄14年,但单位解除我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为补12个月工资(大概20000元左右),我很困惑:难道买断工龄/下岗/内退以及我这种情况在南昌(江西省会)只有这么多?就算现在东莞无故解聘一个工人补偿也达到这个数。
2. 单位违反法律,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予以纠正,那么由谁纠正?单位拒不同我协商,现在甚至提出一直希望我回单位上班,并积极安排了我的岗位(门卫),希望迫使我主动辞职,单位就可不承担责任。
3. 停薪协议中对我个人身份权利(劳保、社保等福利)全面放弃,其一并没有得到我的特别授权;其二是明显不是平等主体,显失公平;所以我希望对停薪留职期间的这些福利予以补回。
4. 劳动厅(仲裁委)认为单位安排了我工作(门卫),但我拒绝上班,他们无法受理仲裁,他们提出我要回去上班再行协调;
5. 因为单位的态度,我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及赔偿,并不愿意再回单位上班。
6. 能否委托您所代理?
7.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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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19.136.52.215
留言时间:
2008/6/4 1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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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现在单位采取让你回来上班的这种做法确实比较麻烦。我认为要解决你的事情,应该和单位尽量协商解决,否则单位可以你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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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6/4 21: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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