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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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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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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云南省a州b县房管所的职工,b县房管所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十名工作人员。2003年a州成立了c估价公司,公司由于人员不足而未能在b县成立估价分公司,就委托我们十人代办估价业务和收取评估费,并签订了劳务合同。我们用c估价公司的发票收取评估费后每月上交给公司,公司把评估费的40作为劳务费再发给我们。几年来我们在较好完成房管所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班加点付出很多额外劳动为c估价公司办理估价业务。从2003年到2007年五年的时间,我们每人从c估价公司领到劳务费共计六万余元。2008年5月,县检查院喊我们逐个去问话后,得出的初步结论是这种行为属于行贿受贿,让我们拿钱去交,并威胁说若不交就要坐牢蹲监狱。我们真是想不通,我们从未耽误房管所本职工作,是付出劳动拿报酬的,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怎么就成了受贿罪?令人不服。这六万元可是我们每个人的命,救命啊律师!请问这构不构成受贿罪?六万块钱该不该交?不交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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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60.160.225.47
留言时间:
2008/6/12 21: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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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如果你们确实有委托、确实是付出了劳动,且没有利用单位职权之便,我认为不能简单认为就构成受贿罪。但你们是国家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又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因此这样兼职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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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6/13 21: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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