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纠纷,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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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非凡之人
2006年单位房改,我取得了一套房子的产权证。但是,该套房子现在被单位原来的一个职工的母亲占住,不肯腾房(该职工在91年就已经调离了单位,随后辞职下海经商;同时,其母亲也有其他住房)。在这15年间,单位多次要求该职工腾房或交房租(单位没有留对方的签收凭证或交涉证据),该职工一直未履行,但是,2005年该职工又交了少量所谓的租金给单位(收款收据写得是2005年1月--6月)。
在交涉不成功下,我6月7日起诉了,法院在6月13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并且还下发了传票,确定7月24日开庭。但是,前天法官来电话,说被告律师去答辩了,说这个案子是单位内部房改纠纷案件,属于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法院不应受理。后来,我找了人去法官那了解情况。今天,法官又来电话,说法院决定了对这类案件是坚决不受理的,同时又说有两条途径,要我选择其一:
一是裁定驳回,收50元,其余退回。
二是判决,其中:1、不支持我的腾房要求;2、判令被告支付2006年2月28日(房产证取得之日)--7月24日(开庭之日)每日3元的房租。3、诉讼费按比例承担。目前我还没有选择,但法官要求我尽快答复。
请问:1、如果我选择了裁定,除了上诉外还有什么途径能维护我的权益?如果上诉到中院,中院会不会受理?我能胜诉吗?
2、如果我选择了判决,能不能根据判决中要求被告“支付房租"的内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租赁关系,要求被告腾房。如果再次起诉了,又有胜诉的把握吗?(听说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是在事实租赁关系下,不破租赁的时间是多长啊?)
请哪位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来自: 59.52.61.41 留言时间: 2006/7/7 22:59:49
回复内容 你好。我认定法院这样认定不是很正确,你已经取得了房地产,说明房屋是你的人,不是单位分房问题,不能适用“受理房地产案件通知”第三条,而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对方明显是侵权。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6/7/7 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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