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手术创伤对病人身体的影响估计不足,造成不法治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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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父亲在9月11日在南昌大学xx附属医院接受食管癌切除手术,术前进行全身检查,身体状况良好.手术后第三天突然胸背部剧烈痛疼,经过诊断为"吻合口瘘",经紧急处理病情缓解,手术后第六天腹部突然痛疼,经诊断为腹部大量积水,被主治医师告知为"肝腹水",是肝硬化造成的,并通知我们家属病人已不法救治,只是时间问题.令我们感到无比悲痛!
    在手术前经过全身检查,医院并未告诉我们家属病人的肝脏问题.对手术创伤对病人身体的影响估计不足,造成不法治愈的后果! 并且我在网上查明:我父亲属于"早期瘘",是手术吻合口缝合技术不好造成的!
    请问律师,这属于医疗事故吗?我们可以起诉医院吗?谢谢! 
来自: 220.255.7.246 留言时间: 2008/10/4 9:36:41
回复内容 你好,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知道,不过,从我所说来看,很难构成医疗事故。当然,你们如果觉得医院造成了你父亲的损害,则完全有权利起诉医院。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10/4 14: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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