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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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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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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一国有企业学校的老师(有教师资格),2003年,我在企业内部退养并且办理手续,2006年,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解决企业办的学校的老师的安排的文件,文件规定,我们这些企业学校的老师有2种自愿选择,1、安排到地方学校任教师,并且享受地方教师同等的待遇;2、可以放弃自愿放弃去地方,并由企业妥善安排。
我当时考虑到自己的年龄较大等原因,而不想去地方,就选择了第2种方式即由企业妥善安排我的相关教师的待遇,因此我们企业就向我提供了一份已经书写好的协议让我签订,协议的条款意思是让我自愿放弃按2006年教育厅可以去地方的政策,由企业安排。但是企业只按退养工人享受工人的相关待遇,不能享受教师的待遇,我当时签订了怎么份协议!!!,现在企业没有让我享受我作为人民教师的退休待遇,请问律师同志:一、我此次的放弃有效吗,二、企业这样的安排(即只享受工人待遇不享受教师的待遇)符合2006年教育厅的“妥善安排”的政策吗?三、企业可以拿这样的协议来剥夺我国《教师法》及《劳动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作为人民教师在退休后应该享受教师待遇的权利吗??为此我难以入眠,希望得到您们的指点,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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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18.64.146.124
留言时间:
2008/11/18 23: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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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从法律来说,一个公民对权利的行使在不影响他人权利、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处置,从这个角度来说,你放弃的行为是有效的,特别又是在国家出台政策安排企业人员从事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在当时,企业学校的老师只是一个岗位,与教育部门主管的学校的教师是有区别的,按人事关系来说,你们仍属于企业职工,当时是比较混乱的,国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出台相关政策,就象企业派出所转为当地公安局一样,当然,你最好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咨询一下,看看对你们这类人是否有什么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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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11/19 16: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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