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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此收钱是否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我有何办法追回我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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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dengsi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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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由于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镇政府处罚,而我由于原工作单位破产被迫长年在外打工。后镇政府以我未及时交纳罚款为由,将此处罚向法庭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由于我情况有其特殊性,故同时镇政府又告知我兄,只要我交纳适当罚款给政府后事情就可处理了结,并会向法庭提出撤消执行申请。
随后我委托我兄与我村村委会支书一起到镇政府交完罚款并将此事处理完结。后镇政府向法庭提出撤消申请。由于法庭在收到镇政府执行申请时冻结并划走我银行存款5万元,在镇政府申请撤消强制执行后,法庭仍扣除我的存款2万元。在同一张诉讼费专用收据上开具收费项目为执行费4000元,代区计生委罚款16000元。(后到区计生委咨询,此笔罚款并未到计生委帐户上)。请问律师同志,法院此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如不合法,我该寻求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敬请律师帮忙回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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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21.11.164.2
留言时间:
2008/12/28 1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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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你除应交纳执行费外,其余的款项都应该拿回来。因此,你首先可向该法院要求拿回,如果不行,可向上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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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8/12/28 2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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