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当时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工伤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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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请问:我从1990年就在我市的汽车运输公司工作至2003年(公司改制但是至今还未完成),因为我在92年发生工伤并且被认定为六级工伤,当时没有处理仍在公司工作至2003年改制时,公司对我进行了工伤一次性处理,2003年,我在公司领取了一次性的工伤赔偿费用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费用,现在,我发现2003年我领取的工伤赔偿费用底于当时《工伤保险办法》规定4、5万。请问:我在2003年领取了一次性的工伤赔偿费用至今5年了,我还可以要求我们单位(现在还有公司改制的留守处)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补足少发给我的4、5万吗??我当时真不知道到底应该赔偿我多少啊。!!!!!!!!!!!!1
来自: 220.176.78.202 留言时间: 2009/1/11 20:59:11
回复内容 你好,你这种情况可能有一定困难,首先,你是自愿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其次,时间过了这么久,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9/1/12 17: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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