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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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1996年我镇一人将其自己的房屋买给了他人,但是房屋至今没有过户到那人名字,因为是在煤碳开采区,现在我们政府对该房屋进行沉陷补偿50000元,现在那人到政府领取这补偿,政府以为是他(因为他一直住在房屋里)的房屋,就发给了他,现在真正的登记房屋主向我们要领取这补偿款。政府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返还再给我吗?//??/
来自: 220.176.78.202 留言时间: 2009/1/12 19:54:58
回复内容 如果双方签有合同,对方也全部付了款,且一直居住,则补偿款应该归买房人。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9/1/12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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