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县林场单凭复写件,且无生产队签名,送山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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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本人山林使用权受不法侵害,旧新换不了新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有一林地,1953年土改时为我家所有《依据为1953年土地房产证》农业合作化后收回公有,1982年前由生产队经营管理;
二, 1982年由县人民政府发证确权,该山场所有权归生产队,使用权长期归本人使有《依据为1982年山林所有权证》
三, 1975年村大队党支部书记及村长在没有通过生产队及本人,将该山赠与县林场,1992年以前,县林场没有在该山进行培育,砍伐等作业,本人以为山林使用权未予变更,但1992年秋,县林场伐木烧山,准备重新造林时,我才发现该山林已由县林场经营管理,本人的合法使用权受到侵犯,随后我向县林场对该山的使用权过问,县林场称,该山已赠送于县林场,经查,本村1975曾有将林背面的另一块林地赠送给县林场,且送山协议有所有人也就是生产队代表签名,县山纠办和县林场匀有存卷在案,〈可本人的山场只有一份补充说明,即没有生产队队长签名也无村民及本人签名,仅县林场有卷,而本乡政府及县山纠办匀无参于及存案〉
四, 1996年本人与新上任村书记一起到县林场协商,当时因送山协议证据不全,县林场同意与本村签有联营协议,共800亩左右,而县林场实际在本人山场上造林联营20亩左右;

疑问点一,1975年的送山协议是否有效?〈当时的法规为三级属有,队为基础,并且只能县林场只有复写件,只有山场名,没有四方界至,还用圆珠笔改写一部份,提供不了原始件〉

疑问点二,1953年的土地证及林业三定时期1982年的林权证更有法律效力还是1975年所谓的一份补充说明更有法律效力?

疑问点三,即然是1975年有送山协议,为什么1996年还要签联营协议?两者是否有法律冲突?
来自: 59.55.246.86 留言时间: 2010/6/20 15:46:13
回复内容 你好,按你所描述的,应该以1982年的林权证为准。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10/6/21 8: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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