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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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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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21点左右,一辆改装摩托车飞速向我驶来,欲从我车前方超越,在此之前我就采取了紧急避让并已经停下了车,当对方车辆超越时,摩托车后半部分与我的右侧发生了插碰,造成乘坐摩托车的人受伤,我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大夫的结论是没有伤到骨头,属于皮肤挫伤,两个星期可以拆线,观察一个星期没有什么问题的情况下就可以出院了,结果这都过了这么长时间了,我与医生取得过联系,说早都拆线了,伤口恢复的还好,但是医院不可能非让他出院,结果在之后的一个月内他的伤口感染了,我想咨询一下医疗赔偿是不是有个界定,或者有没有什么界定期限,如果有以什么为标准?我搞不太明白那些我应该给予赔偿,那些不应该赔偿?望尽快恢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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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9.52.254.145
留言时间:
2010/12/23 1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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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首先你应该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如果医院出具了可以出院的证明而伤者不出院,则你对以后的费用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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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10/12/25 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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