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讨研题,请大家多多赐教!是关于敲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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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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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9日,两位顾客在王君的冷饮摊上买了两支单价为1.5元的“大脚板”冰淇淋,其中一位顾客打开塑料包装后发现冰淇淋上粘有一块蓝色带红线的布头,随即要求掉换,王君满足了顾客的要求。事后,王君将这支有问题的冰淇淋保存起来,准备向生产厂家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讨个说法。3月8日,王君给华义公司写了一封信,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向厂家索赔50万元。信的大意是:“由于发现‘大脚板’粘有拖布头,使我在经济上蒙受了巨额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打击。我是一个性格倔强、报复心极强的人,我不会对此事善罢甘休的,我原打算通过我在中央电视台工作的同学在中央台或《中国消费者报》上做文章,为我讨公道,但冷静下来转念一想,还是等等为好。……在‘3•15’前争取与贵公司私了,若私了不成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也算我仁至义尽了……我的要求是向贵公司索赔50万元人民币,并由贵公司指派一名经理在1999年3月12日前亲自将现金送来,交到我手,否则,苦水只能由贵公司自己享用了。”王君信中留下了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华义公司总经理打电话约王君来公司面谈。3月12日,王君带着质量有问题的冰淇淋来到华义公司,经过1个小时的讨价还价,王君把赔款数额限定为“吉祥数字”288888元,少1分也不行。这与厂家“最多赔个千八百元”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华义公司打电话报警,王君被赶来的警察抓获。
问:对王君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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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19.132.38.27
留言时间:
2007/3/9 1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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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法律规定,王君的这种行为还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的。但我认为对以王君的这种行为单位完全可以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对其不合理的要求完全可以拒绝,明确告之王君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诉讼。而也正是由于单位害怕自己产品的质量问题被曝光而影响自己的经济效益,才纵容了王君这种行为的发生。不过,对这种类似行为,不一定都要以犯罪来对待,上、是否构成犯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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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3/9 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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