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企业职工因病死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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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原景德镇市某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经营不善,2006年改制,该企业一车间被私人以租赁形式承包,该职工也同时被迫“买断”了该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与该企业新的私人老板签定了用工合同,2007年3月该职工因病去世,请问,该职工死亡的待遇有那些?依据是什么?
来自: 60.200.228.229 留言时间: 2007/3/28 20:18:17
回复内容 你好,因为该职工为因病死亡,不是因工伤亡,故享受待遇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职工的待遇为:丧葬费,2个月工资。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一个为6个月工资,二个为9个月,三个以上为12月工资。另外,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可退回。
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3/28 2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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