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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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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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留了复本,使用证上写的是"南昌市朝阳农场公房购买使用证"我也不知道属不属于房管局?使用证里的内容是:姓名XXX 规格XXX 地址XXX 建筑面积XXX 收款单位XXX 购买时间XXX 购房金额XXX 栋号XXX 门牌号码XXX 下面是备注1.房屋不准私自随意转让和买卖;2.此房如影响国家建设和总场规划,由总场退还原购买资金,并按新的住房价格分配住房.------卖时也没去公证处公证的,现在就是使用证的正本和集资单据及购买单据加上我们夫妻签了名字的收条,都在对方那里,使用证上还是我的名字,目前也改不了对方的名字(停办),这样的情况能收回房屋吗?如果拆迁的话,还牵涉到一个工龄的问题,工龄和房屋的关系不知道是不是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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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9.53.133.114
留言时间:
2007/4/8 17: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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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我认为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无效,则你要把对钱全部返还,房屋你可以收回。如果有时间,最好带着资料约好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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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4/8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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