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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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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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遇到麻烦
甲方:***
乙方:***
甲方有大中路749号门面一间,现租与乙方,经双方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便共同制约,遵守执行。
1 门面租金每月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租金一季度一交。
2 合同有效期为叁年,乙方付押金伍仟元整。
3 租用期间一切税费支出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但,乙方若有逃税漏税行为,甲方有权扣留押金。
4 租用期,开店必须具备的证(工商营业证,税务证等),全用业主甲方的儿子徐德安名字。
5 门面租赁时间从2006年8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终止。
6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自由转让,但须通知甲方。
7 合同期满,乙方如果想续租,必须提前两个月告知甲方,租金则随行就市,各项条约由甲方另行起草。
8 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突然提出不租用,中途退出,甲方不退还押金。
9 门面的卷闸门及水电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后,乙方不得破坏损毁,并负责维护修理的费用,电费亦应每月驻时交清。
10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一切责任和后果乙方自己承担,如门面损毁,甲方有追究乙方赔偿的权力。
11 乙方需按时主动交付租金,不得拖延。
12 工商营业证及税务证等,应视为甲方物品,乙方不得遗失或私自变更。
13 如要交纳房产自营税,由乙方交纳。
14 以上各条望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
乙方:***
2006年8月10日
我的合同没有到期,只是转让给别人,房东要求接门面的人接着我的合同时间做,新接手的人想把我的合同名字改成他的名字,与房东重签一份合同,但时间是接着我的合同时间,要求与我的合同一样,这时房东就要求把第六条改成不得转让,把第七条删除,后来就没有人敢接了。我想请问房东有权力更改合同吗?别人有享受我当初的权力吗??房东收了我53000门面转让费,门面有11个平方,我向房东问到转让费时,他是这么说的:“合同本来是一年一签的,跟你签三年,时间就是钱,多签时间就值五万多,你现在只能低价转让。”本来签合同时他准备签一年,后来又说两年,最后在我的要求下才是三年,我不知道他的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我的合同没有到期,只能转让给别人。请问房东能收取转让费吗?现在有很多房东使用这种手段,从中赚得转让费,房东又说出30000把门面接回去。我该怎么解决?房东现在的做法使我无法将门面转出去,请律师帮我出个好主意,拜托!
附转让费收条
收条
今收到***门面转让费伍万叁仟元整,租出期间,甲方不能无故提前收回,否则全额返回转让费,合同到期,则转让费不退回。
合同期为2006年8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
特别注明:因自然灾害或政府搬迁导致门面毁损,甲方不退还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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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0.175.154.61
留言时间:
2007/4/8 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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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合同已经非常明确地写明了你可以自由转租,只是要通知房主。只要你通知房主了,就可以,并不要征得他的同意,你也不必向他交转让费,当然,转租的期限只能在你的合同时间里,否则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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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陶小泉
回复时间:
2007/4/8 2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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