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资工伤 >> 劳动社保法规及文章 >> 文章正文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赣劳社医[2004]5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把握《通知》中的工作重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展到在城镇用人单位务工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按《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对辖区内农民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行业分布人数、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状况,在9月份进行一次普查,9月底将普查结果报省厅。

三、各统筹地区要把农民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今年下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突破口,按普查结果,首先对从事建筑、冶金、矿山、化工、建材、冶炼等工伤风险较大或职业危害较为严重的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使这些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参加工伤保险。然后逐步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

四、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对有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业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服务工作,要针对农民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和职业病情况,帮助他们依照《条例》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总结推进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新经验,对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