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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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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410
实施日期:20010410
洪劳险字『2001』14号
第一条 为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和《南昌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在
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支付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
适应,保障参保人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需求,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
务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指住院床位费。对
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单独收费。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二)取暖费、空调费(抢救室、手术室除外)、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
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指自做饭菜或煮药用)、电冰箱费及损坏
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遇(含营养餐、药膳);
(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各种一次性用品。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用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江西省医疗
收费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部分的,由
个人自付。转外地住院的床位费用,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
在安排病房床位时,必须将所安排床位的价格如实告知参保人或家属。由于床位紧
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参保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
或家属的同意,超出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江西省卫生厅规定的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为
参保人提供基本的服务(如:床、床垫、被褥、床单、枕头、枕套、床头柜、暖水
瓶、面盆、痰盂或痰杯、床头信号灯、病员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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