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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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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406
实施日期:20010406
洪府发『2001』11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增强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己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参
保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的来源由用人单位按已参保退休人员的实
际数每人6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今后每增加一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按上述标准
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依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
现有资金渠道列支;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在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的社会保障费及事业收入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
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六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的不足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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