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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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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01年04月10日
洪劳险字[2001]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
    第三条 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4、 螺旋CT;
5、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6、 医疗直线加速器;
7、 彩色多普勒仪;
8、 动态心电图仪;
9、 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
10、其它单项特殊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
    第四条 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而采取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 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4、 心脏起搏器和其他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5、 体外震波碎石治疗;
6、 高压氧舱治疗;
7、 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
8、 心脏激光打孔治疗;
9、 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
10、 其他单项特殊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治疗。
    第五条 以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博器以及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特殊用药是指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乙类药品”。
    第七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后,再进入统筹按规定比例自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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