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员工做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而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企业能否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呢?这是用人单位非常关心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一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诉人应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可按撤诉处理。
职工不同意的,企业应将不同于原决定的新的处理意见在仲裁庭调解或裁决时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