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
|
(1998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8年10月20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召集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对协调解决劳动教养范围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中央政法委员会要求政法各部门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协调会的意见。现将协调会议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确保农村稳定,是全党工作的大局。从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看,有必要运用劳动教养手段打击农村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那些广大群众痛恨的地痞、流氓、村霸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二、在劳动教养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有关劳动教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各地政法机关联合发文所作的规定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要个案解决。对农村的地痞、流氓、村霸在决定予以劳动教养时,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从严审批。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不要轻易作出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败诉的决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要协同一致,加强配合,进一步深入开展对劳动教养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将劳动教养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村的地痞、流氓、村霸明确列为劳动教养的对象,以解决各地规定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问题。 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落实协调意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适用劳动教养,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
|
|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