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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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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日 中纪法复[1997]2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刑法》正式施行后,在实际执纪工作中,对于犯有贪污、贿赂错误的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怎样掌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三、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四、中央纪委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答复相抵触的,1997年10月1日后以本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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