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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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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2005年4月8日)



  为落实省纪委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切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实现“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宏伟目标,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
  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今年的拆迁规模控制在去年实际拆迁量的范围内;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遏制违规强制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情况进一步减少,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内再解决35%,三年内得到基本解决,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省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4月中旬至5月底,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各地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自查自纠。6月,各设区市对辖区内2003年11月以来的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普查。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6月30日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各市、县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边整边改。
  3.重点督查。7月,分四个组对十一个设区市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4.整改总结。8月至10月,各设区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并上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对各地整改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形成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

  三、主要措施
  (一)继续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今年全省拆迁计划为260.4万平方米,控制在去年实际拆迁量的范围内。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控制拆迁规模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的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审批备案制度。凡是未列入今年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二)继续加大对拆迁法规的实施力度。通过培训、督查等方法,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规范拆迁许可、拆迁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水平。
  (三)加大督查力度。省建设厅负责对11个设区市进行全面督查,并会同监察厅对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市(县)进行重点督查,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责任人予以处理。要建立拆迁纠纷处理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把问题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跟踪协调,确保问题解决。督查中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在拆迁中不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任意压低拆迁补偿价格,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金,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二是拆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先行拆迁,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听证、证据保全等规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迁,或对被拆迁人停水、停电,损坏被拆迁人财物的问题;三是采取行政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亲属给予停职、停薪、下岗、长期放假等处理的问题;四是房屋拆迁中违反拆迁计划,随意扩大拆迁规模的问题;五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法定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确保拆迁的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政府部门在机构、职能、人员和财务上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六)强化拆迁行业监管。抓紧落实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和拆迁监管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各个环节的管理。各设区市、县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第122号令的要求,及时公布和适时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加大将违规企业清理出市场的工作力度。
  (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加大对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点案例的督查力度,依法依纪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滥用职权强制拆迁,以及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强制拆迁向上一级报告制度。建设厅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管。监察厅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八)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和群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在工作方式上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抓“重复访、集体访、进京访”向抓初访、提高一次性办结率转变;二是由被动应对、坐等群众上访向主动上门、下访调处转变;三是由偏重于解决新问题向解决新老问题并重转变;四是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转变。采取有效措施,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年力争再解决35%。
  (九)积极健全被拆迁居民住房保障机制。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安置的,一律不能实施拆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开放搞活,为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被拆迁人选择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提供条件。鼓励各地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先安排拆迁中的困难家庭,为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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