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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体制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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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5日)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来函问: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需要哪个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和改革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明确提出:“职业培训和在职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劳动法》对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包括职业培训在内的劳动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劳动部依据《劳动法》制定的《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做了专门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也规定了劳动部管理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责:“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均应纳入职业培训管理范畴,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广告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据此,按照管理职责,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目前,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法规,在国家未颁布规定之前,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管理职责和现行的、规章对职业培训社会力量办学行使管理职能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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