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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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1996]81号)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劳法字[96]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中所指“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复函》中所指“对成建制划转到合资、合作企业,并在合资、合作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是指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但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仍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在安排被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时,如中方职工与原中方单位有协议的,可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如中方职工离开中方单位时未订立协议的,应与原中方单位进行协商,原中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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