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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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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1993>90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离退休职工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离退休职工”应改称“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况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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