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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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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05]11号 2005年3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

  (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渠道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正当权益,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

  (五)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农民工健康问题,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段,要努力改善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条件。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饮水、饮食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发生群体性疫病和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或发展廉租房,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二、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就业有关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七)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城市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农民工服务窗口或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有效办法。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江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预〔2004〕7号)规定执行。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渠道帮助解决。

  (八)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乡镇劳动保障、农业、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双百工程”建设,即在省外培育100个劳务输入基地,在省内培育100个劳务输出基地。要扶持、培育一批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积极实施劳务输出品牌战略,把家政服务、制造、建筑、建材、餐饮、酒店作为劳务输出的重点,努力增强在国内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充分发挥“泛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劳务合作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劳务合作,逐步建立省内外劳务信息共享机制。大力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

  (九)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继续实施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工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内培训、省外就业”的方针和“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工作思路,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采取“定单式”培训的方式,实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推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培训力量共同参与。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用于补助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让农民工直接受益。

  (十)完善创业政策,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扶持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民进城创业。鼓励、帮助具有资金、技术优势的进城就业农民返乡创业。凡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的,应将其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降低农民进城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凡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享受促进再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可采用利息由创业者自行负担的办法,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并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市场开拓、政策咨询等服务,逐步形成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民进城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十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制造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建设、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服务行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工资储备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十三)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的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

  (十四)做好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仲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肃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收取押金、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免收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十五)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在全省各城市定期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有关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户和企业。司法、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好的典型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

  (十六)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要树立和表彰诚信民办职介机构,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农民进城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加大对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各种运行机制,特别是职业中介组织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取缔非法中介组织。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指导督促职业介绍机构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劳动力资源库和需求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沟通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和岗位对接,完善就业服务网络,搞好劳动力市场的宏观预测和综合分析。选择部分农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切实加强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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