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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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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9日)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交(法)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包括机动车行驶中,驾驶员接打电话,查看寻呼机,收看电视,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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