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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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3〕138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自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为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等技术标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教育事故处理的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掌握这些标准的基本内容。在进行业务培训时,对没有系统学习标准的,必须及时补课,今后未经培训或没有掌握标准的不准处理交通事故。 为保证接到事故报案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认真做好接、报案登记和交接班记录,以保证有事故现场时不分昼夜都能随时出动。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从接到报案到出发的时间要求。在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值班人员,要有领导带班。
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勘查人员对能够反映事故原因,决定事故性质的关键性痕迹和抛撒物的形状、位置、大小等,须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固定和提取(照相、录像),完整地反映其全貌并对事故现场客观环境进行如实记录;勘查结束后应及时核对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的文字表述和数据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差错。 在夜间或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勘察事故现场时,勘查车辆须设明显警示标记;勘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着勘查工作装,确保现场和勘查人员的安全。普通道路须在距现场30或50米外;高等级公路或高速路须在距现场50或10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的警告、引导标志(如电瓶警灯、反光锥筒等),划出安全区,防止过往车辆驶入现场发生危险。 对载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物品等)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须立即封闭道路、疏散群众,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待危险消除后再勘查现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三、交通事故办案部门应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2〕157号《关于印发〈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设备和工具,包括勘查车辆、勘查箱、通讯工具、夜间照明器材、夜间封闭现场专用的发光或反光器材以及带有反光标记的现场勘查工作装等,要保证勘查车辆专车专用;勘查工具、器材的技术状况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防止因缺乏准备、发生故障而影响事故现场勘查的时间和质量。
四、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实行责任制。重、特大事故现场指挥员、主要勘查人员或一般事故现场的主要勘查人员应由事故处、科长直接指定,并对本现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负责。
五、为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辟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现场勘查完毕后须及时撤除现场,将道路上的事故车辆和遗留物品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做好疏导交通工作。严禁勘查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在有条件的地方,对于交通流量较大的干线、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联系有关部门建立“全天候”事故救援和清障机构;事故办案人员赶赴现场前,应根据情况通知其共同到达事故现场,以便在勘查完毕后及时疏通道路。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省、县交界的交通干线或流量较大的道路上设置事故办案部门地址和报案电话号码的提示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交通事故报案点,并逐步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报案电话或利用“110”专用电话,以方便过路驾驶人员或群众及时报案。
六、遇有外交官身份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勘查其车辆或因现场检验车辆需要进入该车的,应征得其同意,检验时应让其或其负责人在场。不得随意进入或驾驶其车辆。
七、遇有逃逸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报事故勘查现场的同时,及时布置追缉。各地应与相邻(省、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逐步建立通讯联络畅通,反应迅速的逃逸事故堵截站、点,形成大区域堵截网络。 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公安机关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窗口性”工作,直接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办案工作须予以高度重视,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制度,组织办案执法检查,推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一步正规化、制度化。
199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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