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人损 >> 交通法规及文章 >> 文章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货运汽车载客问题的答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公交管〔1998〕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局关于外省大货车载运民工进入广西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货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3条和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客货混载、营运载客的,属严重违章,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7〕287号)的规定就地卸客转运。目前,春运工作已进入高峰,为切实加强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从源头把好关,加强相邻省、区的沟通和协调。
  此复

                          1998年1月27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